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穗府规〔201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等成本
(一)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税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浮动费率制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8%降到6.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10%降到8.5%,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30%,实施至2020年底。
(三)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各区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四)搭建全市人力资源供需服务平台,统筹利用好全市各类劳动力资源,全市每年举办300场“零距离”就业招聘会,组织40场以上跨省市劳务对接活动。加强对口帮扶地区和传统输送劳动力地区劳务协作合作,按照国家、省、市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工作推进要求,支持外省(市、县)在广州设立劳务工作站,积极配合工作站开展相应的岗位收集、就业跟踪等服务。
(五)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高水平建设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围绕广州珠江两岸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商圈。
(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每年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广大求职者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协作办,各区政府负责)
三、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七)研究制定特殊人才和特殊艰苦行业从业人员入户政策和计划,积极为老人护理、殡仪服务、基层医疗、民办教育、公交驾驶、消防员、环卫工人、残疾人照料员及文化体育等行业引进人才。加大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单位紧缺人才入户计划,为先进制造业及金融、航运、高铁、航空等我市支持发展的行业引进紧缺人才。
(八)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
(九)强化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抓好就业失业登记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失业状况。建立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场5000元的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补贴。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400元的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委、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税务局,各区政府负责)
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
(十二)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首次申请此项补贴时,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含4年)。
(十三)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十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十五)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委、协作办,各区政府负责)
五、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根据粤府〔2018〕114号文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2倍储备后,按省政策规定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理程序,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符合条件创业者的最高担保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最长期限从2年延长至3年;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十七)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打造粤菜师傅培训平台,建设粤菜烹饪技能人才重点和特色产业,开展技能标准开发和评价认定;开展粤菜师傅职业技能竞赛,提高粤菜师傅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打造乡村粤菜美食旅游,拓展粤菜美食就业创业渠道,探索“粤菜师傅+精准扶贫”新模式。力争到2020年,培养100名以上粤菜名厨。
(十八)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
(十九)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重点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建设乡村创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以穗港澳青年为重点对象,加强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等面向穗港澳创业者的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建设。鼓励穗港澳三地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现有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域性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辟拓展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成效显著的港澳创业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为省级基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农业局、金融局,各区政府负责)
六、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二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扩面提标”。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在穗高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月6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提高省派遣到我市参加“三支一扶”服务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市财政补助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从800元提高为2000元。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二十二)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30场以上、“阳光就业·事业扬帆”就业创业系列校园讲座活动60场以上。
(二十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高校建立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站”,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税务局,各区政府负责)
七、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十四)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
(二十五)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乡村工匠队伍,鼓励企业和用人单位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合格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年补贴不少于1万人。
(二十六)提高高技能人才技能晋升补贴标准。对获得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十七)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参保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十八)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二十九)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村家庭、城市困难家庭开展技能培训攻坚行动,对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委,各区政府负责)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三十)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提高困难企业返还标准。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参保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十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省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短期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十二)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200元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十)至(三十三)项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
(三十四)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妥善处理好受影响企业人员安置。完善特殊工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企业宣传有关政策,指导企业通过与员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用工调剂等措施稳定劳动关系,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协商劳动关系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十五)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认定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委、协作办、工商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各区政府负责)
九、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
(三十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三十七)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月600元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十八)强化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和管理。由市或区财政保障,并由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相关单位应按年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招用计划,并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深化“就业携行计划”,在街道(镇)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开展以社工就业辅导服务为核心、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办、专业社工负责具体实施的就业援助服务模式,主动提供心理辅导、家庭辅导、就业小组活动和在职支援等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帮助重点援助对象实现市场化就业。
(三十九)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十)困难企业职工失业后,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四十一)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继续提高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推进我市分类救济、临时救助政策出台。
(四十二)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协作办、税务局、残联,各区政府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委、工商局、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金融局、协作办、税务局、工商联、总工会、残联、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