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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45线路检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09:05    点击数:[]

js345线路检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创〔202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高〔2015〕16号)以及《js345线路检测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外艺职院创〔2016〕164号), 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管理,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以培育学校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为宗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具体管理,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实践环境和指导帮助。

第三条 孵化基地是指能为学校开展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四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可申请入驻孵化基地。

第二章  基地职责

第五条 孵化基地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统筹、编制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协调校内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的评定;

(四)为学校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服务,协助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验资、开户等相关手续;

(五)组织对孵化基地的学生创业团队的考核,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团队和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清退;

(六)建立创业导师库,聘请指导教师,对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创新创业指导;

(七)学校及创新创业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创业团队入驻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团队自愿提出申请;

(二)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创业计划,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创新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市场前景好,入驻基地的团队3个月内必须取得工商管理注册;

(三)具有创新创业指导资质的指导老师指导项目团队。原则上每个项目的指导老师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校内指导老师不超过3个。为了发挥广大教师积极性和扩大参与面,原则上年度创新创业项目每位老师只能指导1个(第一指导老师)和参与1个,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只能指导1个项目;

(四)团队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必须是js345线路检测全日制在校生,主要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学生,规模为5人以上。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五)团队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简历。

第七条 团队审核

(一)评审。团队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对团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创业导师、行业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采取自我陈述和答辩形式,最后由评审专家团队确定拟入驻团队名单;

(二)公示。对拟入驻团队名单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成为待入驻团队;

(三)签署协议。待入驻团队与学校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入驻协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正式入驻孵化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 团队项目审核标准

(一)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二)团队项目建立在市场调研分析基础上,并能结合学校实际和团队成员所学专业,体现为可实现的产品或服务;

(三)具有把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完整、具体、操作性强的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的格式标准、内容完整;

(四)鼓励具有一定基础、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团队优先入驻示范基地。

第四章 孵化基地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产管理

入驻团队与学校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若发生赠予行为,应办理相关赠予手续;若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对于事先约定的资产范围,应由资产管理人员按明细清单清点交接,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校内孵化基地办公场地管理

(一)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和宗教活动,否则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

(三)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并服从学校对场地的安排,若发生办公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应提前15日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入驻团队基本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水电和卫生等服务与学校后勤保卫处对接;

(五)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室布局,不得随意对墙壁进行装饰,如有需要需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故意损毁,否则,学校有权要求赔偿;

(六)不得占用公用区域、通道及在非指定空间擅自搭建、堆放物品;

(七)办公设备的维修及更换的费用由入驻团队承担;

(八)搬离孵化基地时,保护好孵化基地原有设施,并对入驻期间所进行的装修(包括已装修的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等房屋内部设施及附着物保持原貌)不得拆迁、损毁,经孵化基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搬离;

(九)若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学校有权解除签订协议,收回办公场地,违约团队需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孵化基地,如逾期不搬,应当向孵化基地交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入驻团队需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入驻团队需向二级学院和创新创业学院提供每位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每位成员上班需佩戴工作证;

(三)来访人员需登记相关信息表格,信息主要包括:时间、姓名、联系方式、身份、来访原因以及备注等;

(四)入驻团队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入驻团队自行负责;

(五)入驻团队需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基地管理

校外实践基地的管理按校外实践记得的建设方案和相关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

入驻创新创业团队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凡在与孵化基地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

办公室内卫生由所在团队自行打扫,学校定时检查。卫生情况将作为考核参考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纪律管理

(一)入驻团队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得随意变更;

(三)服从创新创业学院的管理,及时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供项目基本信息、进展情况和统计资料等,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和配合开展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各项工作;

(四)服从学校对入驻团队的运营情况、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进行阶段性考核,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评估考核办法执行;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有权书面通知团队整改或解除入驻协议,并有权要求企业或团队承担违约责任:

1.项目形同虚设,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2.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3.不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

4.考核不及格的团队;

5.其他违反所签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团队入驻孵化基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年度评估考核合格,可申请继续入驻,考核不合格者自动退出。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团队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 认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项目中止;

(二)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极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受到两次书面警告;

(四)存在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他人共享等行为;

(五)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第十九条 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天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贵重物品务必清理完毕,毫不残留,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里面的所有物品学校将视为废品加以清理。如果给学校造成损失,将赔偿学校实际损失。若团队拒绝签收学校的相关书面文件时,学校将相关书面文件邮寄至其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者其他办公场地,不论其是否拒绝签收、是否退件,学校交邮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所签协议,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对方。所签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应在所签协议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协商确定。

第六章 奖励及追责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学校将创新创业工作业绩纳入各二级学院考评评估指标。建立和完善孵化基地项目考评的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项目、学生团队、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孵化基地建设,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人员在评优评先上倾斜。

第二十二条 追责

(一)未经学校立项,孵化基地管理人员私自同意团队入驻,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楚;造成恶劣影响者,按相关规定基于相关责任人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创新创业学院,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对孵化基地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js345线路检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第四批入驻团队管理开始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js345线路检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创〔2016〕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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