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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2015-07-21  

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保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保密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近年来保密工作形势的变化和教育系统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的规定,教育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 家 保 密 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密〔2002〕2号 2001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秘密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秘密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刷、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8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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