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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补贴申领指南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5日 15:13    点击数:[]

创业孵化补贴申领指南

一、文件依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市财政局关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20207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

二、补贴条件

1.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 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 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四、补贴标准

每年每户3000元。

五、补贴期限

从入孵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六、应提交材料

1. 《广州市 半年创业孵化补贴申领表》(加盖公章)

2. 《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加盖公章)

3. 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发票、孵化服务活动图片及签到表等)。

4. 六类创业者身份材料。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属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证。

5. 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材料。

6. 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材料)。

12项材料提供原件及原件扫描件;除第12项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

七、应核验信息(无需申请单位提交)

1.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2. 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

3. 创业孵化基地及入孵创业实体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 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八、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申请后,后续按每半年申请一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25日前拨付资金。

2. 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至孵化期满(孵化协议期结束之日)后半年内提出。孵化期以孵化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为准。

九、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申请单位须于20221120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报送至邮箱thchuangye@163.com,申请材料文件命名格式为“基地名称+孵化补贴材料”,电子版材料审核通过以电话通知为准。待电子版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版材料送至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03室。

联系人:连丹丹、黎萌,联系电话:020-85268007

十、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

1. 申请补贴时,提供相关的孵化服务已满1年(自入孵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已满1年),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至孵化期满(孵化协议期结束之日)后半年内提出。

2. 补贴期限从入孵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算,不超过2年(即登记注册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不超过2年)。两次申请补贴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至孵化期满(孵化协议期结束之日)后半年内提出。

3. 申请补贴时,入孵创业实体属于已经迁出基地或者正在办理迁出基地手续情况的,只要该入孵创业孵化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已满1年,在这1年期间,入孵创业实体的注册地址在基地内的,符合“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条件,均可申请该项补贴。

4. 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是指入孵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满1年前3个月(含申请当月)的发票。如满1年的当月企业还没有到支付租金的时间,可提供不含当月且至少涵盖3个月的租金发票。

5. 提供孵化服务的对象是六类创业者,因此,入孵创业实体的法人必须是六类创业者。如果入驻基地前已经成立公司的,不符合创业孵化补贴的申请条件。

6. 基地提供有偿孵化服务,需提供孵化服务相关费用发票;基地提供无偿孵化服务,需在孵化服务协议中注明提供的是无偿的孵化服务,如在孵化服务协议中没有注明是否无偿,则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需出具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无偿孵化服务的说明并加盖公章。

7. 如基地没有单独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提供租赁合同,但前提是租赁合同中应包括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

8. 申请时基地及入孵创业实体须同时满足“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

9. 属毕业生或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者需在毕业5年以内。

10. 补贴对象按申请周期首次申请后,后续按每半年申请一次的申请频率提出补贴申请。这里的每半年申请一次指的是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并不是规定基地必须每相隔半年申请一次,基地可以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主动把握申请的时间。


附件:1.《广州市 半年创业孵化补贴申领表》

2.《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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